1988年1月7日国务院批准撤销清远县设立地级清远市

1988年1月7日 暂无评论
1988年1月7日:

198817日国务院批准撤销清远县设立地级清远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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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8817日,国务院批准撤销清远县,设立地区级政区清远市,原清远县分为清城、清郊两个市辖区(1992年清郊区改称清新县),并划广州市属的佛冈县和韶关市属的英德县、阳山县、连县、连南瑶族自治县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为清远市所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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