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88年1月7日国务院批准广东省东莞市升格为地级市
东莞的历史可追溯至新石器时代。先秦时期,东莞属南越。
公元前214年,秦始皇并岭南,东莞属南海郡番禺县地。
东汉时东莞属交州(南交)。顺帝分番禺设立增城县,东莞于当时增城治下。
东晋咸和六年(公元331年),东莞立县,初名宝安,隶属东官郡(深圳南头)。
唐朝至德二年(公元757年)更名东莞,县治置于涌(今莞城街道)。
南宋绍兴二十二年(1152年)分东莞香山镇立香山县(今中山市、珠海市和澳门)。
明万历元年(1573年)将东莞守御千户所、编户五十六里立新安县(今深圳市和香港),东莞地域随之缩小。
清沿明制。清朝后期,林则徐在东莞虎门销烟。
民国,先后隶广东省粤海道、粤中行政区、第一行政区和第四行政区。
抗日战争时期,东莞是东江纵队的抗日根据地之一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东莞县属东江行政区管辖。
1952年,属粤中行政区。
1956年,属惠阳专区。
1958年11月,东莞县曾短期隶属广州市。
1959年1月,撤销惠阳专区,东莞县划归佛山专区。
1963年6月,复置惠阳专区,东莞县又隶惠阳专区。
1985年6月,东莞县经国务院批准列为珠江三角洲经济开发区。
1985年9月,国务院批准撤销东莞县,设立东莞市(县级),仍属惠阳地区管辖。
1988年1月7日,国务院批复将东莞市升格为地级市,直属广东省管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