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26年(民国十四年)11月26日经广东省政府批准江门为省辖市建制
江门,其地名最早见于明初《秫坡集》第五卷,由黎贞代朱二尹作的《江门送别图》序文上。
元末明初,元至正后期至明洪武初年(约1360~1370年),在肄水(西江)出口江门海西岸地域形成商贸墟集,称江门墟。明万历年间,属新会县龙溪乡归德都辖。
清沿明制。康熙年间,江门墟仍为新会县龙溪乡归德都十五图辖地。光绪二十三年(1897年),据《中英西江通商条约》,辟为外国船只停泊及货物上落站。光绪二十八年(1902年),《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》议定,江门为对外通商口岸,并设立海关。时称江门埠。
民国十四年(1926年)11月26日,经广东省政府批准,江门为省辖市建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