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92年11月11日国务院批准撤销宝安县分设隶属于深圳市的宝安区龙岗区
商、周,宝安区为百越地,宝安县设于东晋咸和六年(公元331年),析番禺县地,置宝安县(宝安县范围包括现深圳市、香港特别行政区、东莞市部分地区、番禺县南部、中山市等地区,这是在深圳地区设立郡、县级行政机构的开始,也是深圳城市历史的开端),后设今南山区,属东官郡。因境内有一山名曰宝山,山有宝,得宝者安,故而得名。
深圳地区自从唐朝中期起,归入东莞县管辖,毕竟距离较远,治理鞭长莫及,深圳、香港地区频受倭寇、海盗侵扰,尤其在明朝中期以后,兵灾不断,因此经南头乡绅的提议,在广东海道副使刘稳的支持与筹划下,明朝万历元年(1573年),在宝安故地建“新安县”。
1914年,广东省新安县因与河南省新安县同名,改回“宝安”县名。
1979年,宝安县升格为深圳市,撤销宝安县。
1981年中央决定恢复宝安县建制,辖深圳经济特区之外的部分。
1982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恢复宝安县建制,隶属深圳市。
1992年11月11日国务院再次批准撤销宝安县,分设隶属于深圳市的宝安、龙岗两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