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97年11月7日国务院批复成立深圳市盐田区
盐田地名来源与古代这一带产盐有关。据《宝安县志》载:宋开宝四年(971年)设官富盐场(在今香港九龙,包括盐田、叠福分场)。清康熙年间修的《新安县志》已有盐田圩、盐田村、盐田迳的地名。
夏、商、周三代,盐田区境内为百越地。
秦始皇三十三年(前214年),秦始皇统一中国并在岭南地区设置南海、桂林、象郡三郡,盐田区域属南海郡番禺县地。
东晋咸和六年(331年),朝廷撤南海郡,设置东官郡。辖宝安、兴宁、海丰等六县。其范围包括珠江三角洲及惠州、潮州一带。当时宝安县辖地涉及东莞市、深圳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。东官郡的郡治所在地设在宝安县内的南头。盐田区域部分属宝安县,三洲田与坪山、横岗、龙岗等地为惠阳县属地。
隋开皇十年(590年),朝廷废东官郡,宝安县改属南海郡,县治设在南头。
唐至德二年(757年),宝安县更名东莞县。
明万历元年(1573年),撤东莞县,设置新安县(即原宝安县),县治仍设在南头。
清康熙五年(1666年),新安迁界,并入东莞县。
康熙八年(1669年)复置新安县。县以下设3个乡、7个都建置。盐田区域属归城乡第七都范围。清朝属新安县富司管辖。
民国三年(1914年),全国行政区划整编,因新安县与河南省新安县同名,又复称宝安县。
民国十三至二十一年(1924—1932年),实行区乡编制,盐田区域内有沙头角、盐田两个小乡。
民国二十二年(1933年),调整为1个乡称东和乡。这是盐田区域第一个统一盐田区域的建制设置。
1949年10月,沙、盐、梅一带为惠阳县接管。
1950年4月,重归宝安县并为第三区所辖的一个乡,后又成为一个区。
1958年10月,实行“政社合一”人民公社建置,区域内一度为南天门公社(深圳辖)。11月,龙岗、横岗、坪山、大鹏等地由惠阳县划入宝安县。
1959年编为三洲田公社,隶属坪山,划入盐田区域。其后,区域内有时设立一个镇一个公社,有时又并为一个公社。
1979年1月,宝安县改为深圳市,盐田区域属罗湖区。
1980年6月,从坪山分出,成立沙头角管理区。8月,深圳经济特区成立,盐田区域除三洲田等部分山地外,均划入经济特区范围。
1981年10月,恢复宝安县建置,辖深圳经济特区外原宝安县地区。
1982年1月,成立罗湖区,辖经济特区全部范围,盐田区域为罗湖区管辖。
1982年9月,沙头角镇作为县级镇从罗湖区划出。
1983年6月,深圳经济特区设罗湖、上步、南头、沙头角4个区办事处。
1984年5月,沙头角区办事处改设为沙头角管理区,仍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。
1990年1月,特区内撤销罗湖、福田(原上步)、南头、蛇口、沙头角5个管理区,成立罗湖、福田、南山三个市辖区。沙头角管理区和罗湖管理区合并组建罗湖区人民政府。
1997年11月7日,国务院批复,从罗湖区分出沙头角镇和梅沙、盐田两个行政街道,成立盐田区,为深圳市辖6个行政区之一。